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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naozhao 发表于 2022-4-20 2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zhongnaozhao
2022-4-20 20:42:31 1 0 看全部

2021年7月,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https://www.linghangbao.com/Introduce/fbaexplain.htmlFBA有着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 E O,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4567。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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