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名青少年为弄点钱花对4名男子进行殴打,劫取3部手机。4月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8名青少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晚,6名现年16至19 ...
8名青少年为弄点钱花对4名男子进行殴打,劫取3部手机。4月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8名青少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晚,6名现年16至19岁的张姓青少年预谋后,在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老310国道路边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殴打,将孙某价值456元的手机(已追回)抢走,后又骑车沿老310国道行至回郭镇清东村附近时,对一男子进行殴打,并将该男子价值340元的手机(予以没收)抢走,事后将两部手机卖掉,赃款挥霍。
2009年10月8日晚,该6名青少年又伙同西村镇的18岁青少年张某、19岁青少年王某经预谋后,在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至东庙村的路上对两孙姓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一部价值213元的手机(已追回)。
案发后,其中现年16岁的张姓少年的家属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6名被告人系多次抢劫,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名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1名被告人系自首,2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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