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岁女孩给人当保姆,和雇主之子同居数月方知有喜。父亲让女儿在怀孕七个月之际做了晚期引产手术。为还高额手术费,保姆与雇主之子对簿公堂,法院判令雇主之子赔偿保姆6924.64元。4月6日下午,保姆父亲来到巩义市人 ...
17岁女孩给人当保姆,和雇主之子同居数月方知有喜。父亲让女儿在怀孕七个月之际做了晚期引产手术。为还高额手术费,保姆与雇主之子对簿公堂,法院判令雇主之子赔偿保姆6924.64元。4月6日下午,保姆父亲来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领取了雇主之子拖欠近10年的赔偿款。
1999年9月,赵琪经人介绍到北山口镇的王某家当保姆。不久,赵琪和王某之子王铭军开始同居并怀孕。
赵琪父亲赵二柱得知女儿与人同居并怀孕一事后,找警方“营救”女儿,警方调查后认为:赵琪与王铭军第一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未向任何单位告发,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无证据证明此案为强奸案件;赵琪先后三次被警方从王铭军处找回来交给赵二柱照看,赵琪又多次回到王铭军身边和其共同生活;警方因此认定,王铭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000年6月30日,怀孕七个月的赵琪做了晚期引产手术。因家境贫寒无力偿还手术费,2000年8月17日,赵琪将王铭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68.20元。2000年11月,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王铭军赔偿赵琪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924.64元。
2001年该案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铭军常年在外逃避执行和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多次中止执行。2010年年初该案恢复执行后,承办法官王二现了解到申请人家境确实比较困难,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工作,但被执行人却不予配合。日前,了解到被执行人在信用社有存款,法院及时予以冻结。今年4月6日,法官决定将冻结款划拨给申请人赵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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