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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老丈三头牛 “准姑爷”被判赔一万

百姓在线 2016-11-17 07:55 网络转载 50 0

摘要:  准姑爷因经济纠纷擅自变卖强占老丈的三头牛,既不给钱,又不还牛,老丈将准姑爷告上法院。4月12日老丈与准姑爷的官司判了,但准姑爷也无法“转正”了。王老汉今年70岁,巩义市鲁庄镇人。2009年1月19日王老汉将自家饲 ...

准姑爷因经济纠纷擅自变卖强占老丈的三头牛,既不给钱,又不还牛,老丈将准姑爷告上法院。4月12日老丈与准姑爷的官司判了,但准姑爷也无法“转正”了。
王老汉今年70岁,巩义市鲁庄镇人。2009年1月19日王老汉将自家饲养的三头牛牵到集市上售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但中间人荆某称牛必须牵到实际购买人家里,货到付款。送牛途中,王老汉遇见了准姑爷刘某,刘某以王老汉欠其钱为由强行将牛牵到自己家中,据为己有。此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刘某便擅自将牛卖掉。经多次催讨,刘某既不付款,又不还牛,王老汉一纸诉状将刘某和荆某告到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三头牛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款12000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王老汉起诉的内容不是事实。王老汉已经以7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席某和王四(化名),两人购买后发现牛有疾病,要求退牛返款,因为自己和王老汉女儿谈恋爱,便从中协商,自己先垫付7000元给席某,待和王老汉女儿办完婚事后,王老汉再从其家牵走牛。最终婚事商量未果,王老汉拒不退还彩礼和卖牛款7000元。刘某认为涉案的三头牛所有权应归自己,亲戚席某出庭作证,同村两村民提供的材料欲证明王老汉以7000元价格卖牛给席某,以及因牛有病退牛并引起退婚的内容。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2009年1月19日强行牵走原告王老汉的三头牛的事实存在,该三头牛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证人席某为被告刘某的亲戚,其证言不足采信,另两名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刘某的相关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荆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已将原告三头牛擅自卖掉,客观上已经无法返还,遂判处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老汉损失10000元。法庭宣判后,被告刘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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